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学生住宿管理,促进学生宿舍精神文明建设,维护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为广大学生创建一个健康、整洁、优美、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和高尚的道德情操,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校住宿的学生,都要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本管理规定的各项条款,争创文明宿舍。
第二章 住宿的分配和管理
第三条 我校所有学生宿舍(公寓)一律由学生宿舍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宿管中心”)统一分配、调整和使用,其它单位和个人无权分配学生宿舍(公寓)。
在校生入住学生宿舍,由各学院统一办理住宿手续,填写相关表格。住宿学生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房间和床位时,须由学生所在学院与宿管中心商定后方可调整,并办理变更宿舍手续。
学生宿舍有空余的情况下,非在校生(含教师和其他人员)入住学生宿舍应凭单位介绍证明、个人有效证件到宿管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在交纳财产押金、住宿费后,办理住宿手续方可入住。退宿时返还财产押金,办理退宿手续。
第四条 新生入校报到时应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入住。学生住宿,应按各学院具体安排的房间和床位住宿。
第五条 为了便于学生住宿的管理,各宿舍应按宿管中心的要求认真填写“三明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花名册”等有关入住材料。
第六条 学生住宿,不得多占床位,不得随意迁动,应按规定住宿。对拒不服从分配多挤占床位资源应收取床多占位费用,收费按照该等级宿舍收费标准的80%乘以挤占床位数量计算收取,费用由挤占者共同承担。新生入住安排结束后,各学院应及时将多余的宿舍退还给宿管中心。
第七条 因留级、复学或转学院需调换宿舍的同学,应将住宿费结算清楚,并由二级学院报宿管中心重新办理住宿手续。
第八条 学生在假期因勤工助学或其它原因确需在宿舍住宿时,按照《三明学院学生假期留校住宿管理规定》,向所在学院和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二级学院统一安排集中住宿,末了各学院将宿舍安排情况报宿管中心留存,宿管中心应将各学院安排情况汇总报保卫部门备案。未安排假期住宿的房间将在放假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封闭,并断水断电。
第九条 学生毕业或离校,按规定时间和要求验收移交完宿舍(公寓)财产后,办理退宿手续并按期离校;如遇特殊情况,需继续住宿时,须由本人所在学院的辅导员和学院领导同意,由宿管中心统一安排集中住宿,并按规定交纳住宿费、水电费。
第十条 非本校学生(如来校参加进修培训人员)在寒、暑假入住学生宿舍(公寓),须由承办部门(或二级学院)与宿管中心联系,在凭有关证件交纳财产押金、住宿费后,宿管中心统一安排入住。离校时应办理退宿手续。
第三章 财产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财产范围
学生宿舍财产是学校提供给学生正常生活、住宿而购、建的固定财产。其财产所有权属学校,主要有以下几类:
建筑类:门、窗、玻璃、墙面、地板、水池、下水管道、便器、挂钩、晒衣架、铁架、水泥箱架等相关构筑物;
水电类:电表、灯具、电风扇、空调设施、开关、插座及其它电器件;水管、水表、水龙头、各种闸阀、淋浴器等相关水暖件;热水器控制阀、刷卡器等。
家具类:床架、床板、箱架、衣柜、(单双人)宿舍桌、课桌、四方凳、靠背椅等。
其他类:网络控制设备,接线盒、网线接口、闭路电视线。消防设施有:消防应急控制门、安全出口指示灯、应急灯、消防栓门、消防水管等。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财产管理规定
学生宿舍财产所有权为学校。学生宿舍财产由国资处调拨,宿管中心统一调配管理。遵循一致性的原则,根据需要可适当调整。
任何个人、部门未经学校同意无处理、调拨、调换学生宿舍财产的权利。学生宿舍财产只限在本宿舍使用,不得随意拆除或搬离宿舍,宿舍财产的管理责任人为各学生宿舍舍长。
损坏、遗失宿舍财产者,应追究其责任。在责任人不明的情况下,应由各宿舍全体成员共同承担。
每年对学生宿舍财产进行一次清查,对损坏、遗失财产者,应予经济处罚;对有意破坏宿舍财产者,除经济处罚外,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
学校每年对宿舍财产进行一次全面维修(一般定于暑假),学生住宿期间的维修申请、维护责任应由各宿舍自行负责;集中维修的物业信息,期末由各辅导员组织学生统一收集。
清点财产时各宿舍舍长应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宿管中心,一份留存各宿舍,一份留存各学院辅导员)的财产清单上签字。
宿舍财产的报损由国资处和宿管中心认定、处理,任何人、单位不得私自报损。
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财产的使用、维修、赔偿规定
1.日常宿舍财产的报修,学生可通过学校后勤管理处“后勤报修”窗口完成报修事项,由后勤部门安排维修。
2.学生宿舍财产的使用、维修、赔偿内容:
建筑类
(1)不得对墙面、栅、地板、水池、卫生间等相关建筑物作改动(包括打墙眼、涂抹墙面等);如确有需要应以书面报告上报宿管中心,并经后勤管理处同意。
(2)下水管道、地漏应注意防止堵塞,若发生堵塞需自行负责疏通,各宿舍可以自行联系疏通人员,也可由后勤部门代为联系或提供联系电话,疏通费用双方协商。
(3)为防止楼板渗漏,二楼及以上的宿舍不得用水冲洗地板(卫生间、走廊除外)。
(4)人为损坏的基建类财产,经宿管中心或会同相关部门鉴定后,报后勤管理处安排维修,维修费和材料费由损坏人承担。
水电类
(1)各宿舍灯具、电风扇、壁扇、开关、插座等应固定,不得私自接拉、修改、调换。
(2)水、电的使用:超过额定度数按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执行。超出部分:依据市自来水公司、三明电业局的收费标准按吨、按度收费,收取方式按后勤处规定执行。实行智能电表计费的宿舍,应自觉及时续费。
(3)宿舍用电应遵守学校作息时间的有关规定。为保障用电线路安全,不得使用违规电器。
(4)非人为损坏的财产,通过后勤管理处“后勤报修”窗口报修。人为损坏财产的维修,经宿管中心或会同相关部门鉴定后,报后勤管理处安排维修,维修费和材料费由损坏人承担。
(5)学生宿舍热水实行刷卡消费,对恶意破坏热水器控制设备视为偷窃用热水行为,追究其经济责任和纪律责任,按照控制阀的购买价格全额赔偿,并处以每间宿舍200元罚款的经济处罚,在责任人不明的情况下,由该宿舍全体成员共同承担;经教育处罚仍无改正者,追究其纪律责任。
家具类
(1)各宿舍的家具应固定,宿舍间不得私自调换。如需调换应上报宿管中心,经同意后方可。
(2)如宿舍更换门锁,须上交一枚锁匙到楼幢管理员处。
(3)非人为损坏的家具类财产,通过后勤管理处“后勤报修”窗口安排维修。经宿管中心或会同相关部门鉴定属人为损坏的,维修费和材料费由损坏人承担。
第十四条 学生宿舍财产的清查
学生宿舍财产的清查人员由宿管中心有关人员及各学院辅导员组成,每学年清查一次;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临时性清查。宿舍财产维修、赔偿价目由宿管中心列表说明、解释。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切实担负起对本学院学生宿舍的安全教育与管理责任。各宿舍应配合保卫部门消防队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认真爱护消防设施。对于破坏消防设施造成严重后果者将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许私拉、接电线,不得使用违规电器、发现火情隐患应及时上报保卫部门。
对私拉、接电线,使用500W(电吹风除外)等违章用电器一律没收,并处以100—200元经济罚款;对屡教不改者按照《三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住宿生要时刻提高警惕,管理好自己的财物和宿舍财产。宿舍的钥匙不得随意外借或转让他人使用。宿舍无人就寝时应关好门窗、水电。现金、存折等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放假期间,无法携带的贵重物品应按要求集中保管。
第十七条 宿舍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垃圾等废物。宿舍内严禁使用明火、点蜡烛(停电时除外,但应注意防火)。
第十八条 学生宿舍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异性学生串门,严禁留宿外来人员。本楼幢住宿学生按学校作息时间离开或进入宿舍区,在宿舍门禁系统启用时段应自觉要刷卡,23:00—6:00进出宿舍时应当凭有效证件进行登记。23:00—6:00期间,无正当理由进入宿舍区者,以夜间迟归认定。迟归或夜不归宿者,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外来访客需进入宿舍区时,应在宿舍楼管处,说明原因,办理登记手续,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第十九条 各宿舍应注意网络安全管理,严禁利用宿舍网络从事违规和非法活动。
第五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所有住宿成员起床后,整理好各自卧具,按规定要求摆放自己的物品。宿舍长应该每天安排值日生负责打扫卫生。
值日生职责:
1.每天上午上课前进行宿舍卫生清扫,每天7:00—7:30、14:00—14:30将室内垃圾归集到本楼指定地点,并做好宿舍全天保洁工作。
2.打扫宿舍门前的走廊、扶手;宿舍内窗台、天花板,阳台卫生间,做到地面无杂物,天花板无蜘蛛网。宿舍门口不得堆放垃圾及其他杂物。
3.督促节约用水、用电,及时关好水、电开关。
4.督促宿舍成员整理内务,共同维护整洁文明的宿舍内务环境。
第二十一条 宿舍内不得吸烟、不准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不乱涂、乱画、乱张挂,不得从楼上向外倒水和扔垃圾杂物,不准在走廊泼污水。
第二十二条 严禁带饭菜回宿舍;如遇生病等特殊情况,应向楼管员说明原因,经允许后方可。严禁使用快餐盒。
第二十三条 各楼幢卫生工应按要求做好宿舍区卫生工作,并保持卫生整洁。
第二十四条 各宿舍应积极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含学生社团组织)对宿舍卫生检查,共同创建整洁文明住宿学习生活环境。
第六章 纪律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凡在我校住宿的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作息制度,每天7:00前起床,23:00前回宿舍,23:30熄灯休息。平时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喧闹。严禁休息时间内播放音响和弹奏乐器等有声响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宿舍区内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在宿舍区内从事以下活动:打篮球、踢足球;酗酒、赌博;畜养宠物牲畜;下载、观看、传播反动或淫秽资料,等等。
第二十七条 宿舍区对经商活动实行严格管理。严禁小商贩及送餐人员进入宿舍区,严禁学生在宿舍区进行未批准的经商活动,凡在课余欲进行勤工助学经商的同学及宿舍应事先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并报保卫部门备案,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后,按相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严禁学生在宿舍屯货经商,违反者,没收物品,并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对当事者进行纪律处分,并辅之以经济罚款。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公寓实行会客制度。除有关部门及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外,任何学生不得进入异性宿舍。会客时间:周一至周五为17:00—19:00;周六、日:9:00—12:00、17:00—19:00。非本楼幢住宿的来访者,必须先填写会客单,并出示和填写有效证件号码,经被访人和管理员同意方可进入。
第二十九条 爱护公共财物和宿舍财产,不得随意损坏,对故意损坏者,依据规定进行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三十条 各宿舍成员不得干扰、阻碍宿舍管理人员(含学生文明督查队等学生管理组织)检查宿舍,应当积极配合、提供方便。在管理人员发现的违规行为不明确当事人时,由该宿舍集体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宿舍应遵守文明宿舍创建公约,并按创建要求积极开展争创文明宿舍活动。
第三十二条 不得私自留宿他人,违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相应条款,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各有关单位应予以配合。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学生宿舍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