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人才培养的需求,拓宽学生知识面,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和社会适应性,学校在本科生(不含专升本,下同)中实行辅修专业教育。为鼓励各学院开设辅修专业课程,规范辅修本科专业教学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及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专业设置与学分要求
第二条 辅修专业是指在校本科学生修读本专业(主修专业)期间,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获准修读的另一个本科专业。
学生辅修的专业可与主修专业同属一个学科门类(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等),也可与主修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学生若修读与主修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的辅修专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申请授予相应的辅修学位证书。
第三条 辅修专业必须是已经取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辅修专业设置由学院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条 为确保培养质量,申请辅修专业证书总学分不低于35学分;申请辅修学位证书总学分不低于60学分。
第三章 课程设置与教学组织
第五条 辅修专业的课程设置应涵盖专业课的主要课程、实践环节、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每学年(含暑假)安排的课程学分数原则上不高于25学分。课程教学要求应与主修专业相同。拟开办辅修专业的学院(以下简称开办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比照该专业本科培养方案,制定辅修专业培养方案,经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 辅修专业的教学分为单独开班和跟班修读两种形式。报名修读学生数达到30人或以上的,可单独开班授课,授课时间统一安排在假期(含双休日)和晚上;学生数少于30人的可编入开办学院相应的主修专业班级听课或改报其它专业。
第七条 辅修专业由开办学院负责日常教学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培养方案的制定、任课教师的聘任、课程编排、课程考试、教学质量监控、成绩统计登录和档案管理等。教务处负责接受开办申请和开办资格审核、培养方案审定、毕业资格审定以及证书印制和发放等。
第四章 修读条件与申报程序
第八条 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校普通全日制本科一年级学生。
(二)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未受到纪律处分。
(三)在校学习期间成绩合格,一年级主修专业的课程考核成绩中补考不能超过1门,且不得有重修记录。
(四)主修专业学费已按规定缴清。
(五)每位学生只能修读一个辅修专业,且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中相同的专业课程应低于10学分。
(六)符合开办学院的接收条件。
第九条 每学年第二学期期末,教务处协同开办学院公布下学年辅修专业开设计划。符合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三明学院本科生辅修专业申请表》,由主修专业所在学院进行资格审核、签署意见,汇总后转交相关开办学院。
第十条 开办学院负责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学生的资格审核和录取工作。开办学院可根据专业特点,提出接收要求。采取相应的考试、考查、面试等形式加以选拔。
第十一条 次学年第一学期期初,开办学院确定拟录取名单后向全校公示。公示结束后将拟录取名单和申请表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审批并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通过后公示录取学生名单,公示期结束后正式行文。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十二条 辅修专业教育的教学工作在教务处指导下,由各开办学院负责施行。
第十三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必须接受考勤并完成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且考试(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学分。
第十四条 辅修专业的学籍管理除执行学校相关学籍管理规定外,还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应在辅修专业的学制年限(含休学)内完成。
(二)对课程性质、课程要求相同或低于主修专业的同一门课程,学生在主修专业取得学分后,可提出免修申请,经开办学院分管教学领导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予免修。免修总学分不能超过辅修专业培养计划总学分数的15%。
(三)学生修读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发生冲突时,原则上应服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对辅修专业的部分课程,经任课教师同意,可通过自学、完成作业、参加考试(考核)等方式取得成绩、获得学分,但必须在开课前一周向开办辅修专业的学院办理免听手续(免听部分原则上不超过该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四)辅修专业的考试(考核)工作应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实施。每学期开设的辅修课程考试(考核)原则上最迟在该学期期末考试后一周内结束。当辅修专业和主修专业的课程考试(考核)出现冲突时,学生应向开办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由开办学院另行安排考试(考核)时间。
(五)辅修专业课程考试(考核)不及格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参加补考,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应重修;须重修的学生应在该门课程开课前向开办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每学期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开办学院必须及时将辅修课程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单独建立修读辅修专业学生的成绩档案,并将课程成绩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报送一份至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归档。
(七)未办理修读手续而参加听课和考试(考核)者,成绩不予认定。
(八)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不符合辅修专业(学位)证书授予资格时,可以在辅修专业的学制年限内选择延期修读,延期修读期间,学校不提供住宿。符合条件后,方可取得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九)主修专业课程不允许免修。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修读辅修专业资格:
(一)考试作弊者;
(二)辅修期间,主修专业的所有课程有两门以上(含两门)重修者;
(三)中途自动放弃修读者;
(四)不按时缴纳主、辅修专业学费者。
第十六条 学生可根据自身情况提出书面退修申请。提出退修申请的学生须到开办学院、主修学院和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已修读且获得的学分可计入其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
第六章 证书发放及电子注册
第十七条 修读学生符合下列条件可授予相应证书:
(一)已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且达到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时,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二)已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并获得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且辅修专业属跨学科门类,符合辅修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发给辅修学位证书。
(三)未取得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规定学分,已通过的课程,由学校发给辅修课程证明。
第十八条 学生获得辅修专业证书后,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查询辅修信息(http://www.chsi.com.cn)。学生获得辅修学位证书后,可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网查询辅修学位信息(http://www.chinadegrees.cn)。
第七章 收费管理
第十九条 辅修专业教育实行学分收费制:文管类每学分100元,理工类每学分110元,艺术类每学分150元。免修的课程不收费,免听的课程照常收费。
辅修课程的重修学分收费标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应在开学前根据培养方案规定的修读学分数,凭开办学院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到财务处缴纳当学年学费和教材费,再凭交款收据到开办学院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开办学院要对已缴费的学生及时进行统计和注册。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缴费修读手续,视为自动放弃修读资格,不得参加课程修读及考试。
第二十一条 因故中途退出修读的,已经开课的课程学费不予退还,未开课的课程学费可以退还。退修学生可以持开办学院和教务处共同开具的退修证明材料及原缴费单据到财务处办理退款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三明学院辅修专业教育管理办法(修订)》(明院办政〔2014〕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辅修专业教育是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除遵照本办法执行外,还应遵循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