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教育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立竞争激励机制,真正发挥奖助学金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着鼓励先进,奖励优秀、兼顾一般、鞭策后进的原则,根据学生综合表现发放。
三、月助学金和学年奖学金。
(一)月助学金
1.月助学金以学生班级为单位,按每生每月80元(体育专业86元)标准定额到各系,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月助学金不发或停发。
(1)因违纪受校行政处分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不同程度,分别停发该生三、四、六、十二个月助学金(根据国家规定享受的物价补贴除外);
(2)试读生试读期间不享受月助学金;
(3)因学分不足被编入下一年级,一年内不享受月助学金;
(4)留级生留级期间不享受月助学金。
(二)学年奖学金
1.学校从学生助学金中按每月每生五元标准划拨建立学年奖学金。学年奖学金根据学生一学年德、智、体等综合表现,择优评定。
2.各班级在新学年开学后,根据学校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对学生德、智、体等综合评价,按学年积分高低顺序评定学年奖学金。学年奖学金设两等:
一等学年奖学金评选范围:学年综合积分的名次进入班级前10%者;二等学年奖学金评选范围:学年综合积分的名次进入班级前11%--30%者。
3.各班级学年积分和学年奖学金评定后,经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核后,报学生处审批,并由财务处发放。
四、各系、各班级在学生奖学金评定中,要立足于做好班级量化考评工作的基础上,坚持客观标准,贯彻公正、公平、民主的原则。凡是没有按要求建立考评小组,制定和执行考评办法的,一律不发放奖学金。
五、本暂行规定从2005年9月起执行。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