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坚定信念、奋发向上,促进学生成长成才,根据全国道德模范曹阳飞宇本人意愿,将其爱心款剩余的14万元捐出,并按照1:1的比例由三明学院追加款项共计28万元,设立“三明学院飞宇自强自立奖励基金”,每年评选奖励在自强自立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本基金同时接受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捐款。
第三条 奖励经费的来源为基金的利息部分。
第四条 奖励基金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条件和奖项设置
第五条 评选条件
1.获得上一个学年校“自强自立之星”称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勇于克服困难,坚持自强自立,在思想品德、专业学习、学科竞赛、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校园文化、勤工助学等一个或多个方面表现优异。
3.学习刻苦,成绩良好,上学年综合积分在班级或同专业排名前30%;
4.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没有违规违纪记录;
5.生活俭朴,无不当经济消费行为;
6.同等条件下,当年获得市级及以上荣誉者优先考虑。
第六条 每学年奖励人数依据当年结存利息金额确定,原则上,每年设置不超过10人授予“飞宇自强自立之星标兵”荣誉称号,每人奖励1000元,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飞宇自强自立标兵”提名奖若干名。
第三章 评审组织和评选程序
第七条 评审组织。成立三明学院飞宇自强自立奖励基金评审委员会,其组成依托三明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并由三明学院学生工作处具体组织评审工作。
第八条 评选程序
1.符合条件的同学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三明学院飞宇自强自立奖励基金申请表》及个人先进事迹材料;
2.经班级民主评议、辅导员初审后,由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推荐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处;
3.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材料进行复核,并向基金评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
4.基金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最终获奖学生名单,并将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九条 评选时间。飞宇自强自立奖励基金每年评选一次。每年11月上旬接受申请,中旬进行审核,下旬确定获奖名单。
第十条 颁奖。当年12月上旬,由三明学院学生工作处组织飞宇自强自立奖励基金颁奖仪式,邀请本基金有关负责人参加,并向获奖同学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四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飞宇自强自立奖励基金由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单独建账,专项使用,并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 本基金接受校监察审计处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和计划财务处在每年12月通过校务公开等方式通报基金的收入、使用情况,接受师生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2012年6月开始执行。
第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三明学院学生工作处和计划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