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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学院飞宇自强自立奖励基金章程

来源/作者:学生工作部(处) 浏览次数:(7158) 发布时间:2020/06/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坚定信念、奋发向上,促进学生成长成才,根据全国道德模范曹阳飞宇本人意愿,将其爱心款剩余的14万元捐出,并按照1:1的比例由三明学院追加款项共计28万元,设立“三明学院飞宇自强自立奖励基金”,每年评选奖励在自强自立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本基金同时接受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捐款。

第三条  奖励经费的来源为基金的利息部分。

第四条  奖励基金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条件和奖项设置

第五条  评选条件

1.获得上一个学年校“自强自立之星”称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勇于克服困难,坚持自强自立,在思想品德、专业学习、学科竞赛、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校园文化、勤工助学等一个或多个方面表现优异。

3.学习刻苦,成绩良好,上学年综合积分在班级或同专业排名前30%

4.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没有违规违纪记录;

5.生活俭朴,无不当经济消费行为;

6.同等条件下,当年获得市级及以上荣誉者优先考虑。

第六条  每学年奖励人数依据当年结存利息金额确定,原则上,每年设置不超过10人授予“飞宇自强自立之星标兵”荣誉称号,每人奖励1000元,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飞宇自强自立标兵”提名奖若干名。

第三章  评审组织和评选程序

第七条  评审组织。成立三明学院飞宇自强自立奖励基金评审委员会,其组成依托三明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并由三明学院学生工作处具体组织评审工作。

第八条  评选程序

1.符合条件的同学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三明学院飞宇自强自立奖励基金申请表》及个人先进事迹材料;

2.经班级民主评议、辅导员初审后,由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推荐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处;

3.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材料进行复核,并向基金评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

4.基金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最终获奖学生名单,并将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九条  评选时间。飞宇自强自立奖励基金每年评选一次。每年11月上旬接受申请,中旬进行审核,下旬确定获奖名单。

第十条  颁奖。当年12月上旬,由三明学院学生工作处组织飞宇自强自立奖励基金颁奖仪式,邀请本基金有关负责人参加,并向获奖同学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四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飞宇自强自立奖励基金由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单独建账,专项使用,并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  本基金接受校监察审计处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和计划财务处在每年12月通过校务公开等方式通报基金的收入、使用情况,接受师生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20126月开始执行。

第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三明学院学生工作处和计划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