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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作者:学生工作部(处) 浏览次数:(7025) 发布时间:2020/06/3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及《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07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助学金受助对象的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每年按10个月计算,资助标准分两档:对在校生5%左右的特别困难家庭学生每生每年补助3000元,其余15%左右贫困家庭学生每生每年补助15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同等条件下,按学习成绩好坏排序确定人选,成绩优者优先考虑;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六条   每年度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我校的名额后,根据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分配具体名额。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于每年9月下旬进行,由校学生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第九条  根据我校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班委会组织全体同学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确定初审名单;辅导员对班级初审名单逐个进行调查和访谈,将核查报告连同有关材料提交到各系;各系认真审核后,确定本系申报名单,将申报名单和申请人填写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1)以及有关材料交校学生处。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符合有关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校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系报送的名单进一步审核,报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审定,并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写《福建省高校国家助学金发放情况表》(见附表2),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资金划拨至我校后按月发放至受助学生。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管理实行专账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除财政承担的14%学生国家助学资金外,学校将足额落实其余6%左右学生助学资金,确保应补尽补。

第十三条  在受助期间,学生如对自己要求不严,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是出现不适当的消费行为,学校将终止其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四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受助学生,不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