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省教委闽教〔2000〕办2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条例。
第二条 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树立“安全第一”意识,加强安全防范和教育,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从改革与发展,促进校园安定稳定的政治高度,认识其重要性和必要性,要以预防为主,贯彻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四条 由学生处、保卫部门、医务室依各自负责组织牵头,各单位互相配合落实,坚持把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和法规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第五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从学生入学到毕业。根据青年学生特点,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经常性地开展遵守校纪校规教育,同时,结合环境和季节,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防火、防盗、防病、防毒、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第六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通过思想政治工作、学生心理咨询等有效方法,注重心理疏导,帮助学生克服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保持其健康的心理状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进一步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责任制。各学院、各辅导员具体负责本学院本班级的学生管理工作,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和爱护学生的角度,树立安全思想,充分发挥教书育人作用,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和改善环境与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
第八条 全体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树立自我保护意识,注重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 学生在日常教学、实验、实习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教室、食堂、宿舍等公共场所里,要自觉服从学生校园督导队、校卫队、义务消防队、学生宿舍管理小组、膳食管理小组的督导,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条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报批制度。外出集体活动,由班级提出申请(申请应包括外出时间、地点、交通工具、带队教师、安全措施等内容),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报学院领导,一天之内由学院领导审批,二天以内由学生处审批,三天以上报校领导审批,交保卫部门备案。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予以批准。严禁学生私自下河游泳和参与各种存在安全隐患的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规定,留宿外人须经校保卫部门登记审批,未经许可不得留宿;学生衣物等贵重物品失盗等,应及时到保卫部门报案。自觉服从舍长、门卫及宿舍管理员的管理,进出宿舍自觉接受值班管理人员和督导人员的询查和登记;严禁在宿舍乱接、使用各种电器和乱用火源;中午休息时间,晚上学生宿舍楼内禁止异性同学来往。全体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二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在学校范围内,保卫部门或有关部门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外(含在校内与校外人员)发生人身伤害、校园内财物丢失等由保卫部门及时调查,会同学生处和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校园内学生之间发生人身伤害等事件,由学生处、保卫部门及时调查并会同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当事人或他人过错,向学校汇报后进行处理(如责令赔偿损失、批评教育,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等)。
第十四条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有必要搜查学生住所,由保卫部门、学生处依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学生发生非正常死亡、重伤等重大事故后,学校将在一天内向省、市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家长。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书面报知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因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将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责任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学生私自下河游泳及在教室、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学校将及时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及时通告学生家长,两周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学校将其按自动退学除名。
第十九条 学生假期已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触犯校纪校规,视其情节轻重,按校纪校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予退学,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教学,生活秩序。
第二十三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应予退学,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害程序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病死亡或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学校不承担丧葬费,如家庭有困难,可酌情给以一次性经济补助。因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学生,由学校有关责任单位参照国家关于事业职工死亡丧葬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凡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它单位、个人承担的,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二十六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将报上级部门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待遇。
第二十七条 对事故不服或有异议者,可向学校上一级部门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结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三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等试行。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