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本专科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科生中特别优秀学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体能测试须合格。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第三章申请和评审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校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三明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和组织评审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9月份进行。
第八条 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申请材料。各二级学院评定小组依据评审细则对申请者进行审核、排名,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名单及排名在全院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申报名单及有关申请材料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遵照《三明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执行,由校内相关单位对书面材料进行核实后,在全校范围内汇总公示。
第十条 召开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会,讨论确定推荐名单。推荐名单在全校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最终结果以评审报告的形式上报至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以教育部复审批准名单为准,并向全校公布。
第四章国家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资金划拨至我校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在获奖期间,学生如对自己要求不严,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学校将全额或部分收回其所获得的奖学金。
第十四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奖学生,不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