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改革的深入发展,国家及社会友好人士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和助学金逐年增多,国家资助和社会资助已经成为完善我校贫困生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和社会资助项目的管理,建立一套科学、规范和有效的管理机制,鼓励全校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奋发向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资助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接受高等教育的一项重要措施,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社会资助
(一)社会资助的主要对象:
1.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的城乡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子女、孤儿或烈士子女等兜底对象,下岗职工子女、残疾学生和少数民族学生中的经济特别困难者;
2.父母双亡,或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无劳动能力和固定收入者;
3.家庭遭受突发性自然灾害或变故,在本年度无力支付学费者;
4.来自老、少、边、贫困地区的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二)接受社会资助者应具备的条件:
1.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违纪行为;
2.学习刻苦,积极进取,各门功课考试成绩均合格;
3.生活艰苦朴素,勤俭节约,无不当消费行为;
4.积极参加义工服务,表现良好;
5.应具备校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6.资助单位(个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社会资助的名额分配及额度
(一)资助单位(个人)有特定指定对象及额度,由学校与资助单位(个人)共同协商发放到指定对象;
(二)资助单位(个人)无特定指定对象及额度
(1)依据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占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进行资助名额的平均分配;
(2)由学校与资助单位(个人)共同协商资助资助额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社会资助申请资格
1.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分或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2.学习成绩不合格;
3.生活不俭朴,有不适当的高消费行为;
4.提供虚假材料或证明等不诚信行为者。
第六条 同等条件下,按困难程度、学习成绩、义工时长和获奖情况排序确定候选人,排名靠前者优先考虑。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学生原则上不同时享受两项以上(含两项)社会资助金;受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其他金额较大资助的学生,原则上本年度不再享受社会资助。
第七条 社会资助的申请程序和评定办法
(一)评定时间以各类社会资助金的相关规定为准。
(二)申请程序
学生填写《三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社会资助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上《三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管理登记表》复印件一份,递交所在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考评。
(三)评定办法
1.初评
由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所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院内审查,核准无误,同意推荐、签字盖章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有关材料报送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复评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评定条件对初评名单进行复核,合格者将成为三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社会资助候选人。
3.提交
学生工作处负责将候选人情况整理、汇总,提供给资助组织或个人,由其从中选择资助对象。
第八条 社会资助的发放与监督
1.学校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各类社会资助及时发放。
2.资助单位(个人)要求向资助对象直接支付现金的,可由学生处根据资助单位(个人)的具体要求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转交。
3.资助单位(个人)无特殊要求的,由学工处提供名单,通过校计划财务处将资助金统一打入学生校园卡。
4.社会资助申请的审批工作要求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学校有权对接受社会资助学生的经济情况进行了解和抽查,在推荐评定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班委、辅导员、二级学院、学工处、捐赠单位五级审核责任制,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终止其社会资助资格,还要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5.公示时间以各类社会资助的相关规定为准,原则上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九条 受资助的学生应积极履行义工服务承诺。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及评定结果应及时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及修订权归校学生工作处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