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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来源/作者:学生工作部(处) 浏览次数:(25038) 发布时间:2020/06/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及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三明学院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 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学制和修业年限

第七条 我校本、专科学制由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定。本科专业学制为四年(部分专业为五年),专升本专业学制为二年,专科专业学制为三年(部分专业为两年)。

第八条 本科学制学生在校最长修业年限(以下简称修业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其学制的四年。专升本学制学生在校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其学制的两年。

第二节 入学与注册

第九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有关材料,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未经书面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或逾期请假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医院(二级甲等以上,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因创业等其它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经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因应征入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经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其退役后两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须提供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一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国家或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报到并缴纳学费,向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一)未报到或未缴纳学费者,视为未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参加选课、听课、考试等所有教学活动。

(二)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时缴纳学费者,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经学校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学校给予正常注册。

(三)因故不能如期办理注册手续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病假须凭医院证明)。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情形的,不予注册。

第三节 考勤与请假

第十四条 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规定课程)都实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时,应当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缺勤者,均按旷课处理。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其他教育教学环节按每天6学时计算,迟到或早退3次折算旷课1学时。

对一学期内旷课达到或超过规定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20-2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30-4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50-7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80-8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受留校察看处分后,再次旷课达1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规定的权限审批。因病请假须附医院诊断证明。因特殊原因不能事先请假的,应由本人或委托他人于3日内向学校办理好请假手续。请假1天(含1天)以内由辅导员审批,请假1周(含1周)以内由主管领导审批,请假2周(含2周)以内由教务处审批,2周以上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章课程的分类、修习、考核与成绩管理

课程分类

第十六条 学校各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含课堂教学及实践教学全部环节,下同)分为必修课、选修课、集中实践教学三大类。

(一)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而开设的课程,包括:通识教育必修课、学科平台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方向课等,学生须全部修读。

(二)选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为加深专业基础、扩大知识面而开设的课程,包括:通识教育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等。学生应当从指定的若干门课程中选修规定学分数的课程。

(三)集中实践教学:指课程设计、生产实习、见习、社会实践、军事训练、思政课实践、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实训、独立开设的实验课程等。

课程修习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修习与考核,成绩及格以上(含及格)方可获得学分与绩点。成绩无论及格与否,一律记入学籍卡和成绩单,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交流生、交换生在其他合作院校修读课程所取得的成绩按我校的规定予以认定,并载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十九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可以向与我校签署交流合作协议的高校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修读其他专业的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认定。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学校公布的选课通知进行选课,未经选课不得参加课程学习与考核。自行参加者,其成绩不予承认。

第二十一条 在校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的,大学体育、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等课程可予免修,成绩以优秀记载。

第二十二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的,经医院诊断,学校医务室复核,教务处核准,由公共体育教研室确定修习内容及考核方式。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考核,可以认定、核算为课程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重修、选修、辅修发生课程冲突时,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二级学院(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以部分免听(原则上不超过该课程学时数的50%),但必须完成该课程规定的作业、并参加期中测验及课程实践教学环节,方可参加期末考核。

课程考核、补考、重修

第二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三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核,成绩不及格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必修课不及格者,应参加下学期期初补考,补考仍不及格或补考缺考者,一律参加该课程的重修;

(二)通识教育选修课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可选择再次选修该门课程或改选其他规定的课程修读;

专业选修课不及格者由各学院自行决定是否补考或重修;

(三)集中实践教学成绩不及格者,一律参加重修;

(四)期末考试无故缺考及考试违纪、作弊者不予补考,一律参加该课程的重修;

(五)某门课程(含实验课)缺课累计达到该课程当学期总学时的1/3,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和补考,一律参加该课程的重修;

(六)学生课程重修按照《三明学院学生课程重修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七条 缓考与缺考

(一)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核。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必须在考试前向开课学院(部)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并附有充分理由的证明材料,经开课学院(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参加下学期初的补考。确因突发事由无法于考前办理缓考手续者,应由本人或委托他人于3日内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不予补办,按无故缺考处理。补考原则上不允许缓考,确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申请缓考的,报学校审批;

(二)期末考缓考者须参加下学期初的补考,其成绩(按期末成绩计算方法计算)照实记载,仍不及格者应当申请重修;

(三)未办理缓考申请或申请缓考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核的,视为缺考。缺考的课程应当重修;

(四)无期末缓考资格而擅自参加期初补考者,该门课程的补考成绩不予认定。

第二十八条 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平时学习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凡缺课时数(不含获准免听)达到该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含实践教学环节),平时学习成绩计为0分,并不得参加期末考试。

成绩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计入学籍卡,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 课程成绩记载。课程成绩可按照百分计分法和五级计分法记载。百分计分法按照总分100记载课程成绩;五级计分法与百分计分法的课程成绩对应关系为:优秀-95、良好-85、中等-75、及格-65、不及格-0

第三十一条 课程绩点计算。课程绩点按照百分制和五级制分别进行计算。

(一)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时:课程绩点=课程成绩÷10-5(绩点小于1时作0对待)

(二)考核成绩采用五级制时,课程绩点:

成绩

优秀(95

良好(85

中等(75

及格(65

不及格

课程绩点

4.5

3.5

2.5

1.5

0

(三)补考成绩及格以上(含及格),课程绩点均记为1

(四)重修成绩及课程绩点

1.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时,课程绩点:

重修成绩

90100

8589

8284

7881

7577

7274

6871

6467

6063

60分以下

课程

绩点

4.0

3.7

3.3

3.0

2.7

2.3

2.0

1.5

1.0

0

2.考核成绩采用五级制时,课程绩点:

重修成绩

优秀(95

良好(85

中等(75

及格(65

不及格

课程绩点

4.5

3.5

2.5

1.5

0

第三十二条 学分绩点计算。学分绩点依据课程绩点和课程学分计算,在各门课程学分绩点基础上计算平均学分绩点(GradePointAverageGPA)。

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某时段各门课程的学分数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根据四舍五入规则,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数。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计算一次。学生在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后,按以上办法计算总的平均绩点。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课程成绩有异议时,可在新学期开学两周内(补考成绩的复核申请时限为该课程补考成绩公布之日起两周内)向学生所在学院提交书面成绩复核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由开课学院(部)分管教学领导、任课教师和教学秘书、学生辅导员组成复核小组于10个工作日内对试卷和成绩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学生。复核材料由各开课学院(部)自行留档。

如成绩确有问题,由任课教师填写《三明学院学生成绩变更申请表》(附相关复核材料),报请教务处进行成绩变更。新学期开学两周后,不再接受成绩复核申请。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我校如实记录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并保存学籍档案。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我校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我校认定后予以承认。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学生申请转专业,依据国家、省教育厅及学校有关转专业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转入新专业学生的要求

(一)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从转入学期开始按照所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二)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必须完成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环节并获得相应学分,方能毕业;

(三)转专业前已修读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相同,学分与要求高于或等于转入专业的可以免修该课程并进行学分确认(按新专业对应课程学分确认);学分与要求低于转入专业的应当重新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分,该课程允许申请相同章节部分免听;其他已通过课程的学分可申请作为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记入;

(四)补修课程应参照重修课程履行相应的手续。

第三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若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报请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协调。

第三十八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节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四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缺课时间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创新创业等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被学校录取的大一新生,未报到前应征入伍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批准,教务处审核,可延长休学期限。因病申请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后复学的学生,未修满一学期又休学视为连续休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应当由本人书面申请(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等),经辅导员签署意见,所在二级学院审查,报教务处批准。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可直接由学生所在学院研究提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等),报教务处审批,获准后,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四十四条 学生休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于批准之日起两周内到学校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并按时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享受贷学金、助学金、奖学金等。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三)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五)休学学生原则上不得提前复学,确需提前复学的,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原则上应于开学初一周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持医院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务室复查合格;其它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须持有关证明),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六条 复学学生原则上应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生复学时,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则转入调整、合并后的专业;若原专业已停办,则转入与原专业相近的其他专业学习。

第七节 学业预警和退学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学业预警制度,具体按学业预警有关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每学期初补考结束后,成绩审核时,上一学期不合格课程(不含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数超过该学期课程(不含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总数的40%的,给予成绩警示。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留(降)级处理:

(一)学生第二次出现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或第一次累计不合格的课程(不含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数超过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数的15%(专升本学生按18%核算)的,应作留(降)级处理(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留(降)级每学期处理一次,无级可留者(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或本专业下一年级已停招的)不作留(降)级处理;

(二)学生除学业原因外自愿申请留(降)级的。

第五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第三次出现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或第二次累计不合格的课程(不含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数超过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数的15%(专升本学生按18%核算)的,原则上作退学处理;

(二)不论何种原因,在籍时间超过最长修业年限的;

(三)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日期两周未注册,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超过两周未办理复学申请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八)隐瞒既往病史被限考专业录取的,又不能坚持学习的;

(九)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

(十)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学生申请退学的由本人填写书面退学申请,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学校对学生作退学处理的,由其所在二级学院提交书面情况说明,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学生退学均由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后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退学决定书按以下方式送达:

(一)直接送达:由原所在二级学院派专人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学生本人,由本人签收,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二)留置送达:本人拒绝签收的,由所在二级学院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于7个工作日内邀请两人以上教师或学生到现场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将退学决定书留置学生本人宿舍或住处,即视为送达;

(三)邮寄送达:无法直接、留置送达的,由所在二级学院负责,通过邮政EMS或挂号等方式将退学决定书及送达回执寄给学生本人。送达回执寄回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公告送达:无法用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的,在校园网上公布退学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满7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二条 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在退学决定书送达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或擅自离校者,学校概不负责。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三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美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五十四条 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以申请延期修读,经二级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学生在延期修读期间,按本专业标准缴纳学费和住宿费,跟随有开课的班级学习。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的可随当年毕业生申请毕业资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达到学士学位要求的,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

(一)修业年限期满,学生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取得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85%(专升本学生按82%核算)及以上,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

(二)学生在学制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取得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85%(专升本学生按82%核算)及以上,但未达到毕业要求,不申请延期修读者;

学生因第一款情形结业的,不能换发毕业证书;因第二款情形结业的,在结业后一年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的,可申请换发毕业证,原则上每学期末办理一次。

第五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退学的学生,按肄业处理,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一年以下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校只发给学习证明。

修业年限期满,学生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取得的学分低于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85%(专升本学生按82%核算)的,按退学处理。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学生在学制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取得的学分低于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85%(专升本学生按82%核算),又不申请延期修读的,按退学处理。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在完成本专业学习的同时,跨专业或者跨学科门类修读其他专业课程的,达到该专业辅修相关要求的,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授予其辅修学位。未达到该专业辅修相关要求的,所修课程作为通识教育选修课计入学籍档案,也可由学校出具辅修课程证明。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追回,并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九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六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六十一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三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节 学生考试违纪处分

第六十四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考试作弊所涉及的课程取消考试成绩,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

(一)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三)使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四)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七)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八)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考试违纪所涉及的课程取消考试成绩,成绩以零分计,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 学生违背学术、考试诚信的,学校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学生的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八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将如实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原则上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学校将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且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十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章 学生申诉

第七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具体可参照学校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